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所称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上年末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上年末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五)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三)(四)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
第五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一)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
(二)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三)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四)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申报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布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企业如需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名单,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主动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掌握了解“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按“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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