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符合本部分第6条要求之外的器械的性能特征及检测方法;
2.器械的设计、结构、部件、成分和性质,匹配的动力系统,以及对该系统的连接;
3.适用于器械的制造流程及质量管理方式(如抽样方式和数量);
4.器械的工作方式;
5.器械的预期用途;
6.器械应符合的国家/行业安全/性能标准以及必要时的国际标准;
7.对出卖和经销器械的限制,如仅在临床机构内使用,或仅用于个人,或 仅限于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复使用等;
8.编制说明,应对不适用条款情况进行说明。 为保障器械质量的稳定性,应提供证据。例如,无菌医疗器械应规定无菌 有效期,其他器械应声明器械使用寿命或保质期。 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安全指标属于产品基本安全特性的范畴。 超出国家、部颁标准的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属于产品特殊特性的范畴。企业自愿声明后就需要主动对特殊特性进行实验室实验,并提供符合性证据。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性,还应开展临床前调查和临床研究(调查),以证明安全有效性。如果未提供客观证据,对其特殊特性不得进行推广、宣传、广告、 标识。
.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器械特殊特性是否已经检测以及检测方法是否 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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