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应取得许可证。为便利相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主体,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申请。
(四)申请材料。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1;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表格样式见附录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可以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产销等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产销统计表(表格样式见附录3)。
5.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
(3)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及说明材料(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制程/线能力、有效作业率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对生产过程、在制品、产品分别说明),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包括检测指标、检验制度及实施情况、产品合格证等),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贯执行的制度和实施情况)。
6.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材料: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
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登记证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从事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近三年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
许可范围选择出口的申请人应提交过往三年的报关单等说明出口业务及规模的材料。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除提交本目录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8.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表(表格样式见附录4)。
办理新办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5、附录6;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六)开始办理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电子烟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1.一般性条件:
(1)本行政区有相匹配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企业成本等条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限制性情形:
(1)本行政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重大案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本行政区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情形,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本行政区内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本行政区内电子烟非法流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影响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情形。
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和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7;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办理停业、恢复营业、补办、歇业类型申请的,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8;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五)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六)开始办理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开始受理电子烟批发许可申请。
三、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四)申请材料。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9;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新办、延续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应核查下列材料:
1. 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变更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9,其他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10;线上申请需在线填报,网址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六)开始办理时间。开始受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时间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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